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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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三条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四条出勤情况与经济效益挂钩,也是教职工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并做为调资、晋职、评选先进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考勤第五条全院教职工(除各系的专任教师外)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八小时工作内一律考勤。第六

2、条各系专任教师实行工作量制度和考勤记录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即教师除上课外还必须完成和参加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否则按缺勤处理。第七条各单位由专人负责考勤,并在报考勤记录同时附原始签到记录(教师周一、周三、党政部门附周一、周三、周五原始签到表)考勤表由单位审查签名加盖公章后于每月二十八日前报人事处。第八条总务处等承包处室,根据学院的有关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学院成立由院人事处、院办、党办、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考勤监督小组,每月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两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出勤情况的依据。第三章各种假期的规定一、病假第十条教职工

3、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院卫生所出据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出差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卫生所审查盖章,填写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休假。第十一条病假连续两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有原就诊医院的证明,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院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上班。第十二条连续两个月病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工作不满一个月又病休的,病假前后时间连续计算;满一个月以上,病假时间重新计算。第十三条病假连续五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二月内又因原病病休的,病假时间从第一次病假开始累计。二、事假第十四条教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

4、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三、婚假第十五条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婚假3天。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法定的婚假外,按女方年龄计算,满23周岁的增加7天。满24周岁增加17天,满25周岁以上的增加27天。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如确因工作离不开,经批准可推后休假,但不应超过本学年。四、产假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者,产假增加15

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增加30天。第十七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第十九条产前假和产后假应分开休,如因提前生育,前前休假不足15天的可与产后合并使用。第二十条女教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产假时间可相应顺延。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计划生育外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五、探亲假第二十二条凡工令满一年的教职工(含合同工制工人)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待遇。第二十三条

6、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本院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经批准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第二十四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和外出进修一年以内者,不享受探亲假,利用法定节假日可以探亲以及家居西安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假。六、丧假第二十五条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七天。如期满还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七、其它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各种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请事假,一月以内工资照发,从第二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

7、和津贴两项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请事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5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60%。第二十八条病假在二个月肭的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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