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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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是公司各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资金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1、确保货币资金业务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2、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3、确保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合法、合规;4、确保货币资金结算及时、准确;5、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保持货币资金持有量。第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第六条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集中,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岗位应当实行定期轮换。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一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3、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二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三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会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

4、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员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一条单位对于大额货

5、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领导成员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风险。第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现金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现金是单位财会部门控制的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单位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管理库存现金。第四条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现金收支业务的范围和额度,对不属于现金收支范围或超出收支额度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现金收入的控制,对现金收入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现金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6、2、规定不同经济业务收取现金的程序和方法;3、控制现金的解缴时间,特别是对远离单位本部的收现部门和人员,必须明确规定现金解缴财会部门的时间;4、收款经办人员只负责办理收款业务,不得同时担任开票和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工作。第六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第七条单位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经济业务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支出的控制,现金借款支出的额度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铁通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金支出应当实施以下控制:1、单位有关部

7、门或个人因业务活动需要预支现金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现金预支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等内容,必要时附相关有效证明;2、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预支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超出正常范围的现金支付业务,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现金预支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现金支付的范围、批准额度、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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