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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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本厂内从事各种工作和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个人,也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要求。(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及时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二)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并建立相关的健康档案。(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四)各部门、车间及各岗位人员积极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1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四条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同时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

3、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五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本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2劳动用工与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六条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

4、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厂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七条本厂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厂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严

5、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体检管理规定:(一)根据作业环境生产性有害因素,确定体检项目和内容,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性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必须遵照执行。(二)有毒有害作业环境员工职业性健康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三)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根据体检结

6、果和医院处理意见处理。(四)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第十条体检经费来源。员工体检费用由厂按体检费用立项,财务部门专项拨款。第十一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第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

7、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十三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

8、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3作业场所管理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厂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有:电焊烟尘、噪声、危险化学品、高温等。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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