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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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13—本细则所指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涉及到各类基因(基因操作)的实验室,称为基因(基因工程)实验室。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

3、有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第三条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能分工按《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专家工作小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实验室技术安全秘书、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员、实验房间管理者、仪器设备管理者、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各负其责。第四条各相关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其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设施管理与操作程序、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废弃物管理规程、培训与准入、安全自查与事故报告、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报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五条按《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物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学生必须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第六条—13—所有与生物相关的实验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确定实验所属性质(动物实验、微生物实验、基因实验或其他的生物实验等),并到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中完成。各类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内容见第三章-

5、第七章内容。第二章生物实验室的设立、撤销与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定第七条学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二级单位向学部和学校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工作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设备、风险评估说明、废物处理方式等。第八条学校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九条生物实验室的撤销必须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且必须认真完成撤销实验室的后续处置工作;凡成立时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生物

6、实验室的撤销必须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且必须严格执行撤销实验室的后续处置方案。第十条满足以下三项要求的生物实验室,即被认为是安全的生物实验室。(一)生物实验室内的各类人员自始至终一直处在被保护之中,不会受可预知的危险的伤害;(二)生物实验室内的各种生物和室内设备等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13—(三)生物实验室外的人员和生态环境不因生物实验室的存在而受到超标的侵害和污染。第十一条生物实验室应首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并对生物实验室进行合理设计和建设,这一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

7、9-2008》BSL-1~BSL-4条款执行,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生物实验室根据实验室操作技术、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组合的不同而分为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1级防护水平最低,4级防护水平最高。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以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涉及从事感染动物活动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第三章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第十三条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与管理按《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第十四条生物实验室主任应熟知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管理条例,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维护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档,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上墙的规章制度:实验操作技术规程、紧急情况处理规程、废弃物管理规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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