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分类考核实施细则

安徽省县域分类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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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县域分类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县域分类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引导各县(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县域分类考核的通知》(皖政〔2008〕90号)、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经济考核评价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4〕18号)及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印发的《安徽省县域经济考核评价办法》(省县经办〔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

2、实施县域经济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各市、县承担考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考核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条  县域经济考核评价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即先运用功效系数法,将所有考核评价指标的实际值转化成无量纲差别的评分值,然后对每项考核评价指标加权平均,分别计算总量水平的静态指数和当年增长的动态指数。静态指数反映经过多年发展所达到的总量水平;动态指数反映当年与上年相比的增长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静态指数占45%、动态指数占55%的权数分布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指数,反映各县(市)经济总体发展和进步情况。    第三条  在运用功效系数

3、法对各考核评价指标实施无量纲处理时,其“满意值”、“允许值”原则上分别取每类被评价县(市)中相应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对于增长幅度波动较大的指标,其“满意值”、“允许值”分别取每类被评价县(市)中相应的较大值(排除最大值或若干个较大值后)和较小值(排除最小值或若干个较小值后)。    第四条  地区生产总值是指所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当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由统计部门提供。其人均值为地区生产总值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年末总人口(元/人)。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

4、计算,增长幅度按可比价格计算;年末总人口为公安部门公布的年末户籍人口数(其他人均指标计算均使用同一口径)。    第五条  人均财政收入为财政收入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年末总人口(元/人)。    其中,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提供,包括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是指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60%部分

5、,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个人所得税60%部分,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证券交易印花税97%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中央非税收入等。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增值税25%部分,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证券交易印花税3%部分,海洋石油资

6、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地方非税收入等。    第六条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为各项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各项税收收入/财政收入×100%。    其中,各项税收收入由财政部门提供,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    第七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是指年底境内经省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个数。    第八条

7、  固定资产投资(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投资)由统计部门提供,是指城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县城及以上区域内发生的投资,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均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其人均值为固定资产投资与年末总人口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年末总人口(元/人)。    第九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

8、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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