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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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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惩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员安全责任、安全工作落实,确保现场安全状况受控,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职工必须遵守中缅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作业指导书,学习和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地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第三条对职工惩处要遵循实事求是、违者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厂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人身险肇
2、事故)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者的惩处。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惩处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二章惩处种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惩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待岗(五)免职(解聘)(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惩处的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纳入职工绩效考核。4第六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惩处的职工惩处期满解除惩处。受到留用察看单位内部待岗惩处的职工在受惩处期满以后,可重新竞聘上岗。单位内部待岗包括在公司待岗、分厂待岗。受到留用察看惩处的职工,要按照“单位内部待岗”或“公司待岗”的情形之一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七条对职工做出惩处决定后,
3、由职工所在单位七日内履行送达程序。第三章惩处细则第八条职工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标准等违章行为,未造成损失,经教育后,十二个月内再次有一般性质违章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的惩处。第九条发生微伤事故或一般人身险肇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惩处;(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惩处。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惩处;(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惩处;(三)对事故重要
4、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惩处。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惩处;(二)对事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公司待岗三个月惩处;(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惩处;(四)对事故重要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记过惩处;(五)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惩处。第十二条发生工亡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4(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二)对事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公司待岗六个月惩处;(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单位内部待岗不少于三个月惩处;(四)对事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免职
5、(解聘)惩处;(五)对事故重要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惩处;(六)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给予记过惩处。第十三条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理:(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处;(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主要管理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惩处;(三)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给予公司内部待岗不少于三个月惩处;(四)对事故重要管理责任者给予免职(解聘)惩处;(五)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惩处。第十四条经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惩处。第十五条对于不履行安全责任者给予记过惩处。第四章惩处程序第十六条公
6、司一级对职工安全生产责任的惩处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贯彻落实,职工所在部门、分厂负责职工惩处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有权对职工进行惩处,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以及职工举报的事故,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牵头,安全环保部和其它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惩处意见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下发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附则4第十九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7、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三)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重要责任的人员。(四)相关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五)直接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与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直接管理关系的管理人员。(六)主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8、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与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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