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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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 公

2、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综合科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五条 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对重

3、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制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

4、指示、批准。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职代会说明、

5、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

6、定印制。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凡上报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

7、摘要转发。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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