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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武政〔2002〕2号2002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全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文,也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
2、括电报,下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应当高度重视
3、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本机关业务,掌握公文处理知识。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秘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改善公文处理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行政机关
4、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卓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集体)及人员,惩处有关单位(集体)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o(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
5、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及人员,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飞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o(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
6、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十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前条规定使用公文文种,不得在规定之外自立文种,不得在宣布一般事项时滥用"公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请示"、"意见"。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三条公文一般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含红色反线)以上的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等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含主题词)以下的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
7、日期、印发份数、版记反线等要素统称版记。(一)份数序号是指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应当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在眉首左上角o(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的保密程度和传递处理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以下简称"三密"),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识份数序号。凡标明密级而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三)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间的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
8、"、"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并在后面加上"文件(电报)"字样;"函"具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命令(令)"、"会议纪要"标识发文机关全称,并在后面加上文种。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