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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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2、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政府采购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勾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21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

3、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4、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卫生部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经卫生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21采购人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

5、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

6、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部门集中采购要求,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卫生部将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卫生部根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本部门实际,依法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21 卫生部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

7、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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