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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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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文件青两改字〔2011〕9号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7-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
2、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青两改字〔2011〕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本市七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区供地、安置房建设回迁七个阶段组织实施。旧城区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回迁六个阶段组织实施。第四条-7-市城中
3、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指导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改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组织、指导、审核、调度、督查、统计、宣传、考核等日常工作。第五条各区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编制、土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居民回迁等组织协调和具体推进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管理、项目初审、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督导
4、、质量安全管理、综合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土地征收、安置区供地、土地招拍挂和安置房确权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初审、立项和批复第六条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群众同意、街区积极、科学论证、有序实施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拟改造城中村和旧城区项目。拟改造城中村项目应提前完成村庄调查、入户摸底和区域控规编制工作。-7-拟改造旧城区项目除满足城市规划调整更新外,原则上应考虑不同历史时期建筑物
5、的合理使用寿命和现状条件。第七条拟改造项目须经多数居民同意改造,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实施条件,由区政府在完成调查论证后,编制项目初步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项目初审立项。第八条市两改办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立项意见。初审、立项意见作为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申报土地开发整理批准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依据。第九条拟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通过后,区政府应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环保评价、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征收补
6、偿成本核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评估备案、项目综合经济测算等工作。其中安置区规划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应按规定向被征收人公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优先审批安置区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同步规划配套设施,优先确定安置区用地范围、规模和用地计划,优先审批安置区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房屋征收成本核算等情况监督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建设资金。-7-第十条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编制正式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正式批复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意见作为实
7、施房屋拆除、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安置区用地供应、安置房建设条件审查、安置房建设、土地招拍挂的依据。第十一条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取得市两改办初审、立项意见或改造批复后,对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区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两改办申请下一年度市“两改”项目计划,经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第十二条对经批准的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市“两改”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第四章征收实施第十三条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房屋
8、征收补偿工作。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并按《项目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的事项做好稳定工作。第十四条区政府应按规定做好房屋-7-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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