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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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3-29  【大中小】【打印】  为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设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办事处(简称办事处)。  1.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工程项

2、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2.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业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3.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4.天津市经济

3、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该区办事处受理。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风貌建筑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中划定风貌地区范围是:  (一)“五大道”地区:东至马场道、西至成都道和贵州路、南至西康路、北至南京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马场道东侧和成都道西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  (二)赤峰道及花园路地区:东至营口道、西至赤峰道、南至南京路、北至解放北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赤峰道西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  (三)解放北路(解放桥至曲阜道)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  (四)第一工人文化宫周围

4、地区:东至五经路、西至北安道、南至博爱道、北至进步道圈定的地区;  (五)其他风貌建筑地区及风貌建筑。  第三条按《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一经立项,均须到招标办(办事处)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登记,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领取下列表格后按规定程序填写报审。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表》表一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单位报批表》表二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报批表》表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报批表》表四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单位登记表》表五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表六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

5、招标文件编制参考提纲》  第四条实行本细则所有手续都须书面方式,所有报送文件和办理手续必须为中文,报送文件一律用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操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到招标办(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表》、《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单位报批表》报招标办(办事处)审批,招标办应在七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做同意;  (二)招标单位参考《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参考提纲》“通用条款”和有关“补充条款”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及评标定标办法,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

6、标文件报批表》报送招标办(办事处)审核,招标办(办事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则在审批表上盖章发还招标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由招标单位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后送招标办(办事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招标文件一律无效;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的投标申请或确认书;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单位登记表》,由招标单位汇总报招标办(办事处)审批,招标办(办事处)应在七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做同意;  (六)招标单位向资格审查

7、合格或邀请的设计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招标办(办事处)进行监督;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按约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按规定接收和保管投标文件与模型,并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单位名称进行编号,作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报批表》报招标办(办事处)审批,招标办(办事处)应于七日内审批完毕,逾期未批复视做同意;  (十一)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按照评标结果选定设计方案或确定设计单位,提交招标单位;

8、  (十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定标后五日内由招标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送招标办(办事处)认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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