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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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

2、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四条 (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

3、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七条 (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 (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九条 (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

4、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  第十条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

5、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十一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日的30日前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区、县房地局在期限届满日的10日前予以公告。  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6、,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批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

7、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应当自收到拆迁房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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