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

ID:30806132

大小:71.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1-03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1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2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3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4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5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6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7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8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9页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_第10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111)号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口还是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冃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使用本细则。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小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

2、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不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现在改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的领导。第七条(协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3、拆迁管理第八条(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的活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造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九条(停止建设的通知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和公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

4、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区、县房地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木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第十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信件、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身旁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解除和延期)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

5、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暂停办理的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设单位需耍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日的30曰前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区、县房地局在期限届满口的10口前予以公告。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由区、县房地局审批;累计超过六个刀的,由区、县房地局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批准。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请示)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

6、屋。重大真正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中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30%。该存款金额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本条第:款第六项规定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第十三

7、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应当自收到拆迁房屋申请之日起30口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经房地资源局审核:(-)被拆除房屋建筑类型为心思里弄、成套独用新公房、花园住宅、公寓的;(二)拆迁期限超过一年的;(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房地资源局审核的其他情形。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第十四条(拆迁公告)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8、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