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ID:38387649

大小:125.0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9-06-1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_第1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_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_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_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_第5页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建设社保费管理   发布日期:2014-05-16   查看次数:60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2、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第三条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代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划拨;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因施工任务不足,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资金困难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实施调剂。第四条建设社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属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项目之一,是建筑工程款的组

3、成部分。本细则中实行统一筹集管理的建设社保费原则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具体收缴标准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适时调整。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社保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社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起草;负责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

4、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社保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二)负责对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四)负责全区建设社保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五)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调剂金的筹集和风险积累金的测算、提取、管理和使用;(六)负责自治区建

5、设社保费财务核算以及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完善;(七)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数据的汇总统计和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对划拨、调剂给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八)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八条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社保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二)负责所管辖建

6、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四)负责对划拨和自治区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报送。为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六)负责对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

7、督和检查;(七)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第九条旗县(市、区)建设社保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有关规章、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四)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工作。第三章建设社保费的收缴第十条

8、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社保费管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