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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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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05月14日15时29分498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劳动人事建设建筑 “建设工程” “社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2、公厅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
3、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并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 第四条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
4、。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5、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建设
6、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 (六)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自治区调剂金的筹集和调剂使用。 (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
7、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与建筑业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建筑业企业
8、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度情况,避免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少缴、漏缴。 (七)负责对所辖旗县(市、区)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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