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384786
大小:3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6-11
《龙湾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阳光交易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龙湾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阳光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和《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推进农村基层廉洁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是指由村(社)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
2、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晒场、土地、山林、河塘、山塘、水库及其他投资权益等)。第三条村集体所衍生的(如房产、道路、桥梁、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和大宗物品物资采购等)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村集体资产资源阳光交易是指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对外进行承包、出租、转让等活动。第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的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六条村集体资产资源阳光交易审批及管理按资产资源分类实行归口管理,街道归口业务科室是资产资源阳光交易的监管主体。第七条村集体资产资源
3、阳光交易要遵循民主管理、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二章阳光交易规模和标准第八条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租赁项目的总额为合同年限内累计租金额),须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总金额在10万(含)—100万元之间的项目交易,须进入街道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易,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的民主理财要求和程序执行。第九条工程施工类200万元(含)以上;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类50万元(含)以上;物资设备采购类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
4、须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第十条工程施工类10万(含)—200万元;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类5万(含)—50万元;物资设备采购类5万(含)—100万元的项目,均须进入街道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办公设备、用品(单项采购金额还是合计总额?)超5000元以上,须进入区政府采购程序。建议为一个批次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类10万元以下;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和物资设备采购类5万元以下的项目;办公设备、用品5000元以下。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并报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和招投标中心备案。第
5、三章阳光交易程序第十二条拟定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量力而行和依法可行的原则,制订出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初步方案,根据资产资源分类,经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并按“一事一议”制度规定,提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报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三条民主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订的初步交易方案要经过党员大会商议和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第十四条申报与审批。交易方案按照程序决定后,由村(股份)经济
6、合作社填写《龙湾区村级建设项目审批表》、《龙湾区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龙湾区村级大宗物件采购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附相关会议记录),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街道纪工委备案。第十五条进行公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街道审批后确定的建设项目及资产资源的处置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会议纪要、审批表、交易方案等,在村(社)务公开栏、村级有关活动场所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第十六条组织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街道审
7、批意见和村(社)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在社监会(理事会)和党员、社员(股东)代表监督下组织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合同签订。交易项目的达成,必须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后分别送街道纪工委、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讨论后,递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重要事项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先须报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再报街道纪工委和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第十八条规范管理
8、。项目工程量变更要坚持诚信合理、事前审批的原则,变更前须填写联系单,并报街道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室审核、备案,工程所有联系单增加工程量不得超工程合同价10%。超过工程合同价10%的,须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送街道招投标中心、业务科室、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纪工委备案。第十九条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和街道业务科室以及区有关职能部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