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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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制度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的过程。二、排污申报登记意义1、是环保部门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方式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指导、检查排污单位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申报登记,不仅能反映出排污单位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治理污染的效果,而且还能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成效,并且为推行环境保

2、护考核制度,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良好条件。2、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全面开展除了排污收费外,“三同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的实施,其前提条件就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来进行的。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1、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手续。2、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四、排污申报

3、登记的要求1、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2、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如果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

4、和事故导致申报事项的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因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3、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4、对于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

5、也视为拒报。四、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水污染防治法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

6、染防治法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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