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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程序简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其中,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是整个排污费征收程序中重要组成部分。一、排污申报登记(一)排污申报登记概念和特性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
2、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排污申报登记法律规定及依据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3、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首先确定的。以后在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3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配套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这一制度又作了全面、具体、系统的规定。具体法律依据条款归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4、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三)排污申报登记对象和内容1、申报登记对象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2、申报
5、登记内容(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处理量、
6、排放量等。(6)生产工艺示意图。(四)排污申报登记要求1、年度申报表(1)对象与内容要求所有排污者都必须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如实申报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A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包括列入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排污量占各区(市)县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和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B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小型企业);C第三产业
7、、小型畜禽养殖企业(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者填报《第三产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D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E城镇污水集中处置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厂、其他经营性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排污者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F在年度内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填写《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对各种申报表中要求的内容,排污者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8、2)时限要求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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