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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信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信丰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县级报帐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第三条:县财政局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开发重点乡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
2、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第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单位财政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乡(镇)政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乡(镇)财政所负责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的,由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单位或机构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帐制管理工作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和各类报表编制上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第六条:财政部门要与扶贫
3、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准的扶贫项目,并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必须由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第八条: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帐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
4、扶贫资金专户。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存储利息,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当年专户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三章资金报帐程序第十条:扶贫项目批准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定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施工合同书、项目审批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填写财政扶贫资金请款单,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费用收支明细表及报帐凭据,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商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后,预拨
5、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30%以内的项目启动资金。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采购合同直接支付(支付凭证交回单位做帐)。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级财政部门商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县级财政部门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书审核拨付资金。
6、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一)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四)拼盘项目中其它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四章报帐凭证管理第十四条:项
7、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副本、项目审批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报帐文件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报帐请款单由县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格式(见附表)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据实填写报帐请款单的有关内容,送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费用支出明细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财政局审核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登记做帐,单据金额较大的,县财政局视情留复印件备案。第十七条:扶贫资金报帐文件、资料应完整保存。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资料应当建立
8、档案,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第六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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