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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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桂财农[2001]141号  为切实加强我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的规定,结合广西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情况和近年来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试点工作的运行情况,我们制定了《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附件: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

2、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分配给我区的财政扶贫资

3、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扶贫资金、地(市)、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扶贫资金和其他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按照扶贫资金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支出据实报账办法。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地(市)、县(市)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自治区、地(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

4、八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存储利息收入年终结转为财政扶贫资金本金。  第十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地(市)、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项目

5、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未经批准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

6、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的需要,预付一定比例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

7、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总额5-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则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部分或全部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

8、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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