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一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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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煤“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一月-2-目录-2-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2第一节通风系统2第二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增加)6第三节局部通风11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15第五节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15第六节通风设施管理23第七节矿井反风演习27第三章矿井瓦斯防治28第一节一般规定28第二节瓦斯检查管理30第三节瓦斯排放管理32第四节瓦斯等级鉴定34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38第四章粉尘防治40第一节综合防尘40第二节隔绝煤尘爆炸措施42第五章矿井防灭火44第一节外因火灾防治44第二节内因火灾防治46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47第六章井下爆破管理49第一节爆炸材料49第二节爆破

2、作业49第七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52第一节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52第二节仪器仪表的检定、维修和报废53第三节自救器使用管理53第八章奖罚54第十章附则58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2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及在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3条公

3、司、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第4条公司、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第5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第6条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7条驻矿安监处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8条通风(科)队对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9条采、掘、机电、运输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0条各

4、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1条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通风工、测尘工、测风工、监测工、密闭工、仪器仪表维护工等)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12条矿井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第13条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55-(1)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4)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6)排放瓦斯管理制度;(7)瓦斯抽放管理

5、制度;(8)井下爆破管理制度;(9)防灭火管理制度;(10)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1)“一通三防”仪器仪表(风表、光学瓦斯检查仪、通风干湿表、空盒气压计、压差计、通风参数测定仪、测尘仪、自救器等)管理制度。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第一节通风系统第2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第3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

6、《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4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55-第1条采区、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

7、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矿方和生产服务中心严格按审批的措施执行。2.回撤、安装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由所在矿井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期间应积极配合矿方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矿方在施工通风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回撤、安装时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的通行。有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通行的风门之间应设人员躲避硐,门扇与墙壁应设连接挂钩,风门门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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