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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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2第一节通风系统2第二节局部通风5第三节巷道贯通管理7第四节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8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16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20第三章矿井瓦斯防治21第一节一般规定21第二节瓦斯检查管理22第三节瓦斯排放管理24第四节瓦斯等级鉴定26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28第四章粉尘防治29第一节综合防尘29第二节隔绝煤尘爆炸措施31第五章矿井防灭火32第一节外因火灾防治32第二节内因火灾防治3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35第六章井下爆破管理36第一节爆炸材料36

2、第二节爆破作业37第七章通风安全监控39第一节一般规定39第二节安装、使用、维护39第三节井下分站、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要求41第四节技术资料46第八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46第一节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46第二节仪器仪表的检定、维修和报废46第九章奖罚47附则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

3、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及在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公司、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第四条公司、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第五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

4、责。第六条公司、矿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七条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八条驻矿安监处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通风(科)队对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十条采、掘、机电、运输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二条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通风工、瓦斯检查工、爆

5、破工、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矿井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八)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九)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十三)“一

6、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第一节通风系统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第十六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7、。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第十八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

8、理。第十九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高瓦斯矿井不能及时封闭的,滞后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联巷。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与房采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应设置抗冲击密闭),全部封闭采区。第二十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第二十一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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