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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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社会保障法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专  业: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2011_年_12月_18日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定义  概念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概念的内涵是要明确,而明确概念内涵的主要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⑴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

2、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  考察以上几种关于社会保障的法的定义,所采取的都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以其属(法律规范)加上各差(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定义社会保障法,因而有一定的缺陷。第一种定义的缺陷在于定义项“社会保障关系”本身又是一个不太明确的概念,无法用以明确被子定义项,所在地以很难使人对社会保障法这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把握。第二种定义以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作为它的种差来定义之。但在这一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因此“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

3、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不仅包括社会保障法,也可以包括其他一些法律规范,诸葛亮如民法、经济法甚至刑法中的许多规范同样有此功能。所以,这个定义还是未能揭示概念的本质和内涵。第三种定义同样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社会保障法的主权应包括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全体社会成员,而“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势必将部分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排除在外。  因此,如果要考虑给社会保障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个定义中的种差如何来界定,社会保障法的种差实质上也就是该法律与他种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区别。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有

4、其独特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也正是一法律部门同其他法律的不同所在。社会保障法到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属性是什么?基于对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理解(后文将详述之),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对社会保障关系的解析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言以蔽之,可以称为社会保障关系,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的关键。从目

5、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著述关系,理解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个问题上,难点主要有以下三个:⑴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究竟关系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⑵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是什么?⑶社会保障关系的怎样确定?是权限于对基本生活的保障,还是包括提高生活质量?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首先,有学者认为,保障的政府机制的形成,或者说导致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原因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固定特征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看不见的手”无法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消费,必须构造一只“看不见的手”——政府机制的“社会保障”,去实现这一

6、项任务。这也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为社会多数人们所在地接受的逻辑。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国家责任为基础的,例如西方一些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待社会保障,认为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经济职能。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因而,从一般原理看,是市场失效的客观现实和社会对公平的关注,为政府干预经济、插手社会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确实,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尽管近年来西方许多福利国家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减轻和分散政府的责任,调动市场和个人机制的作用,但这只是要解决以往的高福利政策所酿成的政府财政危机并导致经济效率下降

7、这一弊病,就高层自身无法克服的“市场失灵”而言,政府仍应是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当然,政府是一个泛化的概念,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运作、监督乃至出现争议的解决,都要通过具体的社会保障机构以及国家的职能部门来操作。因而,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就始终代表着国家一方。而且,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是政府基本职责而启动的,因而社会保障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也即国家。  社会保障关系主体中的“社会”,在我国主要指用人单位、社会共部分社会服务机构。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表明:政府通过经济政策手段干预调节经济运行过程的作用是有

8、限的,不可能完全担负起社会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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