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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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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副组长:学生科长成 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指
3、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组 长:各班班主任成 员:(1)
4、学生干部代表3名(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对于评议小组中的成员有异议的可在一天内向班主任提出质疑,并由班主任查证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学生成员本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其具体职责是:1、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班的认定工作;2、组织填写、统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
5、认定工作组。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六条贫困学生需提供的材料:7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给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发放,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告知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
6、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其认定标准分别如下:1、一般困难。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高档电脑等)。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可以筹措部分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学生月生活费在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以内。2、困难。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高档电脑等)。家庭只有少量经济
7、来源,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在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以内。3、特困。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电脑等)。孤儿、烈士子女、单亲、优抚家庭子女或父母患病长期卧床等,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基本接近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章 家庭经
8、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和程序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本人自愿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提交申请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收集新提出申请同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第十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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