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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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强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教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二级学院其他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认定审核工作。(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

4、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经一定程序产生并应在本班级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第八条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着重考虑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5、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同期滁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及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综合进行。第十一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4.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

7、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1.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者;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3.无故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4.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5.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第十三条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依据量化民主评

8、议分数由高到低确定。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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