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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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7-21执行日期:2005-7-2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

2、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

3、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余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在招

4、标范围和规模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应报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中属市级重点项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进入成都市或投资主体所在的区(市)县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

5、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分别在发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6、  (三)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

7、需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者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工程等级以建设部建设[1999]9号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划分为准。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人力资源、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成都市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投标活动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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