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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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

2、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与《规定》和《通知》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通知》第一款执行。其中“外地驻穗单位”包括所有的外来经营单位。   第三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上下班时间“必须是:正常上下班时间”,“事故”属非本人主要责任,并取得事故责任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旁证人员的确凿证据。   第四条在各单位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由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认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或现在工作单位有无关系,不论职业病患者是否死亡或是

3、否达到残废评定标准,均属工伤保险范围。但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前,个体从事此类作业而引起的职业病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条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为因工伤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在生产工作任务中,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求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亡的确认部门。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八条凡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在受伤当日报告单位劳动人事

4、部门,须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下简称《工伤确认表》见附表一),须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二)。   第九条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安全安全监察机构按规定确认。单位安技部门应在职工伤亡之日起七天内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制订的劳护统第1号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并连同《工伤确认表》等有关资料,按事故处理分工范围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主管局(总公司)和市、区或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分别确认。   第十条不属于第九条的因工伤亡者

5、,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工伤未达到评残标准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如有争议,按隶属关系上报主管局(总公司)的劳资人事部门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资保险福利机构确认。   (二)工伤达到评残标准的,由单位提出确认意见,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保险福利机构确认。   (三)死亡的按本条(二)款的程度上报确认。   第十一条职业病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根据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诊断书和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鉴会(小组)对其进行医疗结鉴定

6、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鉴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医疗终结鉴定,并留案备查。   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按下列鉴(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劳鉴会进行鉴(评)定:   1、持《鉴定表》到市指定医院作诊断结论;   2、单位劳鉴会(小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自医疗终结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天内提出残废等级评定意见;   3、单位劳鉴会(小组)于残废等评定意见作出之日起七天内,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鉴会,由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鉴(评)定

7、结论;   4、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鉴会应于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七天内上报市劳鉴会办公定进行鉴(评)定。市劳鉴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出具鉴(评)定结论发给呈报单位或职工。   第十三条单位或职工如对市劳鉴会办公室所作的医疗终结和残废等级鉴(评)定结论不服,应于接到鉴(评)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医务劳动技术专家鉴定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专家鉴定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对伤残职工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评)定,并由市劳鉴会根据专家鉴定组的意见作出最终鉴定。   第十四条由市或县(市)劳鉴会办公室签发《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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