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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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11〕2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代理监督管理细则通知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造价站,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月4日印发9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

2、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

3、、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9监督管理考核扣分标准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市建

4、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投标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一)系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代理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推行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名录制度。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现,公布代理机构预选名录;未进入预选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造价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5、的代理活动。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9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招标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代理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

6、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及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实际招标情况对代理企业和专职人员的招标代理质量予以评价,并将评

7、价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9第十四条每月2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个月已评价的招标代理业务上报到“杭州建设信用网”管理系统,作为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业绩证明材料。逾期未上报的招标代理业务,该招标代理业务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时不作为有效业绩。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有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个月;有提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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