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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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水污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

2、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登记表,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1、中央、自治区和地、州、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登记表;   2、大、中型企业的申报登记表;   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复审合格的申报

3、登记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审查不合格的申取登记表予以退回,排污单位应组织力量,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查合格的申报登记表及时发给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建档。   第七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要以实际监测为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未进行申报登记不得

4、投入试生产或正式使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亦不予以验收。   其它一切新增污水排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单位的申报登记以设计数据为准,排污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一切审查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有下列变化之一者,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1、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有较大变化;   2、污水排放量的变化在10%以上;   3、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变化在20%以上;   4、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改变。   第十一条

5、 由于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或生产设备损坏而发生非正常性污染排放的,排放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中央和自治区所属排污单位造成的污染事故;   2、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污染事故;   3、造成人身伤亡或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4、造成了跨地区的污染事故;   5、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污染

6、事故。   第三章 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   各地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时间不得晚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   第十四条 各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根据水体功能或水质目标的要求进行总量分配,根据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削减量。   第十五条 当

7、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核准排放单位的排放量。   实行总量控制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采用浓度和排水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但要尽快采用总量控制。   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污量。   《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排放许可证》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排放许可证》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污染物排放量。   1、跨

8、越地、州、市界区的排污单位;   2、大、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计委审批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排放许可证》需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污染物排放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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