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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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取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2、征收企业所得税。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的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7.2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

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旧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已停止,新的西部大开发细化政策尚未出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方面的政策主要有: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

4、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3.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20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三)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享有优惠政策节选1.税收政策(1)境外入区的货物(按有关规定需征税的货物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2)区内运往境外货物免征出口关税;(3)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可申请享受优惠税率;(4)保税港区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

5、税收;(5)出口货物和部分入区使用物品“入区即退税”和“入区即结汇”;(6)区内物品更换国产零配件可退税;(7)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好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2.加工贸易政策(1)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2)允许“发外加工”;(3)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3.保税政策(1)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予以保税;20(2)与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3)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4.货物进出政策(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2)

6、区内商品展示免于办理展览审批手续,区外展览办理暂时进境手续;(3)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4)可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5)区内进口货物不受“三个月”的限制;(6)部分货物不需使用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运输;(7)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8)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5.外汇管理政策(1)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和外币计价结算(2)区内企业对境外首付货款,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3)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四)国家

7、赋予的产业转移承接地的优惠政策2007年7月23日20,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最大特点是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1.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在东部地区实行保证金实转,而在西部地区空转;2.新的企业在东部地区开展加工贸易,将不允许从事限制类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而在中西部地区则没有限制。二、自治区赋予的优惠政策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节选)(一)

8、为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创造条件。凡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登记注册的半挂车,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超出部分减半计征养路费,并按核减后的养路费征费吨位大小享受全年按7-8.5个月包缴交通规费的优惠;其中对2008年内新入户和外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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