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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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概述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婚姻的定义:构成要素婚姻与其他两性关系的比较通奸: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姘居(有配偶者与异性同居):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性婚姻:反对意见背离人类进化方向人类双性繁殖是自然选择的结果,科学没有证明人类可以无性繁殖§病态现象      同性恋是可治愈的生理和心理失调,甚至是变态心理的产物,导致精神疾病。§危害社会改变男女

2、社会角色分工,引起社会伦理、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混乱。§损害健康同性婚姻:支持意见§性取向有生物学基础§医学证明并非病理现象§性倾向是文化训练的结果,婚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是主观臆断§基本人权§承认后不会伤害传统婚姻同性结合的法律规制模式§分散式规制模式§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同性结合规制例示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同性婚姻中的涉外问题在荷兰,同性婚姻适用于外国人,如果v其中一方具有荷兰

3、国籍,v或至少其中一方在荷兰是惯常居民v或者两人已定居在荷兰在以上这些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一方的国内法将不予考虑。婚姻的功能《礼记·昏义》:婚姻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的生育和抚育功能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承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的责任。”——费孝通婚姻为性筑下防疫圈男子最好不要接触女子,但是,为了避免奸淫,让每个男子有他的妻子;让每个女子有她的丈夫。不能独身的让他们结婚,因为结婚比欲火焚烧好一些。《格林多前书》婚姻是社会的稳定器每一

4、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说来,无论他或她如何地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性爱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哈夫洛克·艾礼士实现爱情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在这里,一个在专偶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个人的性爱,开始

5、发生作用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经济分析的视角“婚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越少,因此,如果允许想离就离,那么结婚者花费在婚姻搜寻上的时间就会更少。结果是,夫妻更不般配,这转过来又会破坏婚姻的伴侣性,并由此增大了离婚的可能。并且,由于离婚非常容易,夫妻俩也都会更少花费时间来努力促使婚姻成功。因此,在一个想离就离的离婚体制下,趋势是一连串时间较短的、或许不再是伴侣性的婚姻替代了持久的单一伴侣婚姻。” 理查德.A.波斯纳经济分析:实现效用最大化婚姻是人们为了满足自然属性并降低交易

6、费用而实现效用最大化的一种组合形式。v获得性的满足和情感的寄托v分工协作以期获取收益最大化v基于信赖利益获得生活保障v互相提供信用,协调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总结:从多种视角理解婚姻制度“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

7、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说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孟德斯鸠“涉外”要素的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华侨的定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国务院侨办2005年11月8日《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

8、: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华侨的定义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 1.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 2.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涉外因素引发的法律问题例示 v《香港婚姻条例》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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