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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我该不该交这笔违约金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我该不该交这笔违约金呢? 问题: 我是2002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就进入了现在的公司工作。刚进入公司,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并没有和我们签合同,试用期过后,才和我们签了合同。当时我们几个想签一年,可公司一定要让我们签五年,因此我们采取“拖延战术”,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和公司签合同。后来公司人事一遍遍催我们,有不签合同就走人的意思,我们在无奈之下极力公司劳动文件中的一个条件反驳公司让我们签五年的不合理之处,最后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合同约定从2002年12月31日开始。我个人的合同中约定我在技术部从事技术工作。 但今年3月份,公司
2、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将我调入市场部,原来叫总师办,当时还可以做技术,可是改为市场部后,就不再做技术了。于是在今年7月份,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将我调回技术做设计,但是我考虑到人事关系的原因拒绝了。 现在公司以我违约为名要求我赔偿违约金一万多元,我想知道,公司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将我调出技术部,算不算公司违约在先呢?还有当时我们签三年也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同意的。我是否该交这笔违约金呢? 答复: 如果你的合同上明确了你的岗位,而且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岗位,那么单位不能调整
3、你不接受的岗位。你可以以单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不但不要赔偿,而且可以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那么要看这个调整是否充分合理。 具体规定请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的第(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霖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真调职具有充
4、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起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在合同中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我们认为,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
5、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支持。 [理由]: 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有的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地超过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因此,为平衡单位利益
6、和劳动者利益,我们提出单位调整岗位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确实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的调职可以支持;如果没有充分的合理性,则不能支持。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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