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1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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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张玉霞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包括1、法和法律关系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法和法律的概念本章要重点掌握:2、法的本质和特征3、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4、仲裁与民事诉讼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内容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等内容第1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现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

2、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

3、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物。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

4、产品和道德产品。③行为。包括: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④人身。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可分为: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5、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两种。

6、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范围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在本地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

7、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6)公法和私法。根据法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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