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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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办法赣卫医政发〔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和运行秩序,促进医疗机构病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病房管理是为住院诊疗病人营造良好生活、心理、卫生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融洽医患关系,保障医患双方密切配合进行各项诊疗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病房管理由医疗、护理、行政、后勤和生活管理综合组成,是病房保持

2、医疗、护理、科研、教学等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对病房工作人员管理、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家属)管理、病房安全管理和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四个部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措施。第四条本办法适合于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在病房管理中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第二章病房工作人员管理第五条医务人员必须着工作服,佩戴胸牌,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第六条对新入院的病人介绍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和制度,定期向病人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做好病人思想、生活管理工作,

3、定期召开病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房工作。第七条对病人的态度要亲切和蔼,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在检查、治疗和处理中耐心细致。第八条对手术的病人,术前应做好解释安慰工作,术后告诉病人转归情况;有关病情进程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及时告知家属,必要时由责任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解释。第二章病房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紊乱嘈杂,早晨6时前、晚上9时后及午休时间,应保持病房安静。第十条医务人员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能,采取防控措施,有效保护病人和医务人员,避免医院感染发生。第十一条根据病人病情、护理级

4、别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合理分工、分层管理,病房实际开放床护比≥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病人数量不超过8个。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教育病人及探视陪护人员遵守住院规则和病房休息时间,听从医护人员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第十三条探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探视病人。重症监护病房应限制探视时间与人数,无特殊情况,医疗机构上午一律不得安排探视。医疗机构其他非工作时间的探视安排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对传染病住院病人一般不允许探视。婴儿室、新生儿病房、隔离病房谢绝探视。学龄前及学龄儿童不宜进入病房

5、,以防交叉感染,影响健康。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第十五条探视人员进入病房应先洗手或做好手卫生,探视者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谢绝探视。第十六条当出现某种疾病流行或高发时,应限制探视并提升防护级别。第十七条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陪护适用范围:(一)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的病人。(二)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发生严重并发症的病人。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三)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四)各种

6、介入治疗、手术后的病人。(五)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的病(六)有自杀倾向的病人。(七)年龄在75岁以上、18岁以下的病人。(八)医院规定的其他需要陪护的病人。第三章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人员)管理第十八条经常清点住院病人数(尤其夜间),未经请假,随意外出或外宿的,应记录并逐级报告,对估计存在风险较大的违规外宿病人,应采取措施催其返院;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交请假条,经医师批准后,方可离开。第十九条病人入院后,统一着医疗机构病员服,携带必要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防止遗失。第二十条病人未经许可不得翻阅病案

7、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第二十一条禁止病人不经医生同意,到院外购药服用。发现病人擅自邀请院外医师到病区诊治或搞封建迷信活动,应坚决制止,并向科主任报告,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病房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病房设置便捷的手卫生设施,包括流动水、洗手液、纸巾或快速手消毒剂,并设明显标志;医务人员应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指导病人及家属,做好手卫生,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在住院部入口、住院大楼门口、电梯间、病区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病区出入口安装门禁装置。第四章病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8、病房内防火通道保持通畅,有明显的标志,不堆、堵杂物。氧气设施标志明确,氧房要上锁,做好交接工作,有氧、无氧牌标志清楚。病房内一律不准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及电水壶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病房内信息系统实行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第二十六条护理人员要按照《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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