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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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立病房床位收费审批制度。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核制定的病房床位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病房床位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管理权限报价格、卫生主管

2、部门备案。第四条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属于麻风、精神、传染、烧伤、新生儿的病床每床日加收2元,母婴同室的婴儿床按母亲病床基价的50%计价,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床基价加20%计价。超出“规范”—13—范围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或加价幅度,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实施。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要求的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要根据病房床位成本状况、医疗市场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毗邻地区收费水

3、平等因素核定。第六条病房床位费按以下条件实行分等级定价:(一)病房内是否配置独立卫生间;(二)病房内是否配备供水设施及能否做到全天提供热水;(三)病房内床均占用面积。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标准:市、县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病房新建或改建,要求调整病房床位费时,按以下程序申报:(一)新建、改建病房在完工使用前6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医疗机构申报病房床位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定病房床位费的请示报

4、告,新建、改造后病床布置图,新建、改造病房的立项审批文件,新建、改造病房的财务决算或预算报告,新建、改造病房床位的成本核算与评审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13—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新《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逾期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病房床位费标准自行废止。第十条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第十一条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

5、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增加病床的,按以下规定收费:(一)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内增加病床(含新增病床)的,均按价格部门核准的实有床位数的收费标准收取病房床位费。核定为5张病床以上的病室每增加一张病床(含新增病床),病室内所有病床均按价格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二)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8元:市、县级或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病床最高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

6、的条件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三)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病房床位费均含医疗垃圾处理费。第十三条—13—医疗机构具备了等级护理收费条件的,可按规定收取护理费,不得收取陪伴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暂不具备等级护理条件的,不可收取护理费,可按以下规定收取陪伴费:(一)省级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5元;市、县两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4元、2元(均应提供床和卧具);(二)未提供床和卧具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减半收取费用;(三)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陪伴费;(四)未彻夜陪护病人的,不得

7、收取陪伴费。第十五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未核准病房床位费前,医疗机构不得收费。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现行超出“规范”范围的病房床位,其收费标准未按本规定原则核定的,应重新报批。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医疗机构超出“规范”范围的病房床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理顺、调整和规范收费标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后,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江西省卫生厅依据各自职能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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