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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所属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 本规定所
2、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
3、定审计内容。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4、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5、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部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6、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
7、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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