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债权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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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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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债权法》有感吴婉君55号这个星期读了潘修平,杨学波,邓晓光,徐颖老师编著的《债权法》一书,深有启发。该书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每一专题从一案例出发,剖析其法律原理,并由这一案例引出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法条链接,融理论与实务于一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大支柱体系。物权所调整的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债权调整动态的法律关系。自从有了财产交易,就有了债权观念,法律也由强调财产的静态安全发展到了强调财产的动态安全。史尚宽先生认为;“自法律进化观之,债权关系,优于物权的关系而发达”。看完整本书,对于债的发生原因,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2、:合同产生之债;侵权行为产生之债;不当得利产生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方允诺产生之债。以前在学习的时候就对债权法的这几个部分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了解的比较浅显。通过这本书,使我对债权法有了更加深入更加细致的了解。让我发觉民法果真是博大精深。书中论述的有些问题以前就有所了解,比如说,债务承担制度,债的抵消制度,债的免除制度等,但也有些问题是以前从来没有接触到的,这里面有些问题让我比较感兴趣,比如说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王泽鉴先生认为,损益相抵指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

3、扣除所受之利益。邱聪智先生认为,损益相抵意指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该赔偿原因事实而受有利益,应将所受利益自赔偿金中扣除,以定赔偿范围而言。史尚宽先生认为“赔偿权利人基于与受损害之同一赔偿原因受有权益者,由其损害扣除利益,以为实际之赔偿金额。此损害与利益之消除,谓之损益同销。从来亦有称为损益相抵”。所以,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害和利益基于同一原因,即侵害人的行为发生,二是在受到损害的同时享有利益。此处的利益一般指本该支出而因为对方的行为而免于支出的费用等。损益相抵规则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根

4、据这一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如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则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部分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损益相抵规则在民法损害赔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这一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关于“一切善意诉权的诉讼,审判员享有全权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返还原告之数”的规定含有后损益相抵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324条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因免除给付义务所节省的或由其劳务移作他用而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不过,德国法院在实践中通常要求违约行为与受害人获利之间具有足够的因果关系才能适用这一

5、规则。假如单纯由于受害人的自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加害人违约以后,受害人实行保护性购买,支付的价款比原来的价款更低,由此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行为没有足够的因果联系,因此不适用这一规则。法国民法尽管没有明文确定这一规则,但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关于“对债权人应付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或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判例学说一般认为,确定债权的所受的损失应扣除其获得的利益。既然谈到损益相抵,就不得不谈到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

6、责任。王泽鉴先生说,损害的发生,因被害人或第三人与有过失时,使加害人全付赔偿责任,难免苛酷,宜在一定条件下,得减免赔偿金额,以符合公平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民法规范中也有所体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

7、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要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是对过失相抵原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更详尽具体。此问题是我在阅读过程中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专题,此外,还有一些民法概念是我没有接触过的,感觉比较好奇,想一探究竟。如,不完全债权。债权通常兼具诉请履行力、强制执行力、私

8、力实现力、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五种效力,依照债权在实现上有无瑕疵,即是否欠缺而不足以上五种效力,可将债权分为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不完全债权即为欠缺某种效力的债权。不完全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给付,则不得援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依据欠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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