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传统监管模式 建立科学发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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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破传统监管模式建立科学发展体制——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岳志轩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最大的省,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电梯达35.93万台,并以年均20%左右的幅度增长,电梯总量占全国1/6,排在全国首位。全省电梯制造单位79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622家(维保企业总数居全国之首,约占全国1/5)。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电梯运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广东省质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电

2、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先行先试,已于5月11日在广州和东莞两市开展试点工作。《方案》的目的是:着力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各环节权责关系,以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形成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方案》的最大亮点是

3、,对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调整和突破,不仅打破了以往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通过广泛引入政府和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甚至包括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管因素,营造多方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监管格局,从而逐步建立健全推动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这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作用将起到开创性的作用。一、安全监管的存在问题根据日常电梯安全监管的情况,广东省质监局总结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明晰。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

4、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相互推卸责任。二是维保环节恶性竞争。由于权责不清和利益驱动,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三是检验环节职责混淆。定期检验替代监督检验,行政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利于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四是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目前,仍未在电梯领域建立起事故责任险制度,难以形成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五是维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电梯是长期、频繁使用的公用设备,而当前在电梯维修更新资金如何提取使用上,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资金难以保障。针对上述五个问

5、题,广东省质监局制定、实施《方案》,系统性地提出了“明确一个责任,实施两项改革,建立两个制度”的改革措施,旨在改变目前电梯安全监管模式、监管理念和做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状况。二、明确一个责任《方案》通过确定电梯安全权责关系,明确了“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将“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此举将切实解决多年来因电梯运营中的多个主体责任不清、维保环节混乱等困扰电梯安全监管的难题。一是确定了“使用权者”和明确了“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就必须履行规定的

6、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二是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相统一也可以相分离。

7、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予以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

8、维保的注意事项,从而指导“使用权者”选择的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移装、报废提出建议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时,免除制造企业的对应安全责任。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规定统一格式的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列明电梯的设备注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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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破传统监管模式建立科学发展体制——解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岳志轩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最大的省,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电梯达35.93万台,并以年均20%左右的幅度增长,电梯总量占全国1/6,排在全国首位。全省电梯制造单位79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622家(维保企业总数居全国之首,约占全国1/5)。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保有量不断增长,电梯运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广东省质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电

2、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先行先试,已于5月11日在广州和东莞两市开展试点工作。《方案》的目的是:着力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各环节权责关系,以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形成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方案》的最大亮点是

3、,对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调整和突破,不仅打破了以往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通过广泛引入政府和社会相关组织和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甚至包括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管因素,营造多方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监管格局,从而逐步建立健全推动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这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作用将起到开创性的作用。一、安全监管的存在问题根据日常电梯安全监管的情况,广东省质监局总结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明晰。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

4、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相互推卸责任。二是维保环节恶性竞争。由于权责不清和利益驱动,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三是检验环节职责混淆。定期检验替代监督检验,行政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利于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四是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目前,仍未在电梯领域建立起事故责任险制度,难以形成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五是维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电梯是长期、频繁使用的公用设备,而当前在电梯维修更新资金如何提取使用上,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资金难以保障。针对上述五个问

5、题,广东省质监局制定、实施《方案》,系统性地提出了“明确一个责任,实施两项改革,建立两个制度”的改革措施,旨在改变目前电梯安全监管模式、监管理念和做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状况。二、明确一个责任《方案》通过确定电梯安全权责关系,明确了“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将“使用权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此举将切实解决多年来因电梯运营中的多个主体责任不清、维保环节混乱等困扰电梯安全监管的难题。一是确定了“使用权者”和明确了“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就必须履行规定的

6、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二是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相统一也可以相分离。

7、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予以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

8、维保的注意事项,从而指导“使用权者”选择的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移装、报废提出建议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时,免除制造企业的对应安全责任。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规定统一格式的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列明电梯的设备注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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