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单位处置指导建议

超标排污单位处置指导建议

ID:38348490

大小:32.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9-06-10

超标排污单位处置指导建议_第1页
超标排污单位处置指导建议_第2页
资源描述:

《超标排污单位处置指导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超标排污单位处置建议(仅适用于严查违法排污行动期间)为加强对现场检查中查出的超标排污单位处理,根据有关法规,提出如下处置参考建议:一、排污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没有经过建设项目环保确认、没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1、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限期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设施、技术的,依照国务院第370号令《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依法取缔;2、可以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可依《环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环保部门先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再补办手续,同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此种情况当前不得低于5万元);3、没有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可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第

2、370号令《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污),登记封存有关排污设施,限期达标,并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污单位具有相关的环保手续的1、主要由环保系统内部原因造成的,由环保部门先登记保存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平衡各种情况后依法处理。2、属于政府已经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单位,对于仍在治理限期内的,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到期达标;对于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登记封存排污证件和排污设施,并由环保部门按国务院第370号令《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取缔、罚款或按管理权限报请政府

3、实施关闭、停产、迁移、转产;3、没有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应当依不同情况由环保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1)、一般排污单位,可依《环保法》第十八条实行边生产边治理;(2)、污染较为严重的,依《环保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实施限产治理或停止部分生产线进行治理;(3)、污染特别严重可能威胁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可依《环保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登记封存排污证和排污设施,责令停止排污,实施停产治理。说明:1、排污许可证仅指由环保部门发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限期治理也可以根据有关排污单位情况适用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

4、声等的相关法规作出;3、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等,应依《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环保专项法律规定实施;4、环保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限期治理建议应明确经济、电力、工商等部门的职责;5、政府委托环保部门办理限期治理事项,可以一次就本辖区的污染治理进行委托,也可以就个别单位进行委托,但所有限期治理决定必须加盖政府印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