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立学校护理人员请假暨雇用职代补充说明

桃园县立学校护理人员请假暨雇用职代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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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立學校護理人員請 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報告人:教育處體健科蔡碧螢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校護請假暨僱用職務代理人一、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編制二、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三、校護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一、98年度縣立各級學校及校護統計表編號學校類別校數護理人員數備註1高中55大園高中未設校2高中-國中21不列入校數-南崁.永豐3國中54554國中小22楊光.迴龍5國中分校11不列入校數-秀才6國中附小10不列入校數-仁美華德福7國小185186合計246250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1教教育部97年6月6日台國(四)字

2、第0970085528號函:自97年8月1日起國民中小學不論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由教師兼任。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2校護兼任人事、主計業務計94校1、國、高中部分─目前尚有3所學校〈大坡.經國.過嶺〉護理人員兼任人事業務。2、國小部分─23班以下學校,兼任人事14校,兼任主計77校。二、學校護理人員兼任業務-3人事主計出納午餐秘書午餐主計午餐出納學生保險公保勞保財產管理公文收發學業生務數量多重177701544322414119117三、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1.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僱用原則2.桃園縣立各

3、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人僱用須知3.學校護理人員校內職代培訓計畫4.學校護理人員請假暨僱用職代補充說明桃園縣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97.10.17府教體字第0970353287號函發布97.12.12府教體字第0970430691號函修正98.08.26府教體字第0980331005號令修正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護理師及護士(以下簡稱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之需,特訂定本原則。二、本原則所稱代理人員,係指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之人員。三

4、、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以上(含一日)者,須僱用代理人員,並應以事先請假為原則。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原則:(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日。(二)同一校區有二名校護。(三)個人公假進修、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活動。(四)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視校內狀況彈性處理差假案件,惟須落實代理人制度。(五)非本府教育處核派之研習或會議。(六)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學校須配合、注意等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以須知規範之。四、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如下:(一)曾任校護或退休之護理人員(公立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得超過1個月)。(二)具合格

5、護理證照,且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三)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四)上述僱用人員將逐年檢討汰換。五、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方式如下:由各鄉鎮市中心學校,提供具有證照之現職(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登入執業登錄場所,並彙整代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提供各校進用。各鄉(鎮、市)中心學校復興鄉(併入大溪鎮)除外計十二校,由本府教育處另訂之,任期一年。六、中心學校之作業流程如下:(一)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建立人力資料庫,登入候用護理人員基本人事資料,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俟確定僱用為代理人員之時,再開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交由代理人辦理執業登錄手續及

6、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二)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具有證照者,申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辦理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登錄手續。(三)各校僱用已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已辦妥具有執業登錄之代理人員,奉各該校校長核准後,再通知中心學校登錄。(四)取消代理或代理人員不願繼續接受候用者,應至中心學校申請執業註銷候用證明,由代理人辦理退出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註銷手續,並自人力資料庫註銷代理人資料。七、各校作業流程如下:(一)各校擬僱用代理人員時,應先填具僱用代理人員申請單,經各校人事室審查,陳校長核准後,由各校通知中心學校,並將約僱計畫及名冊函送本府備

7、查後,始得進用。(二)經核准僱用代理人員後,應依規定程序完成報到,並辦理勞(健)保加、退保及提撥離職儲金等事宜。八、各校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月薪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二十八元(日薪一千零九十八元)所需經費由各校人事費項下支付(不含兼代課鐘點費),不足部分得由本處循預算程序辦理。九、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前,應與代理人員簽訂契約,並於契約內載明僱用期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訂定及修正日期97.10.17府教體字第0970353287號函發布97.12.12府教體字第0970430691號函修正98.08.2

8、6府教體字第0980331005號令修正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第二點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之人員。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第三點學校僅置一名校護及有學生在校,校護請假達一日(含)以上者,須僱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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