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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0
《固镇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五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县城老城区全部,东至淮河大堤延伸至环城北路、规划三路到怀洪新河大堤,南至浍河大堤,西、北至怀洪新河大堤;新城区东至淮河大堤,南至工业十一路,西至沱湖大道,北至浍河大堤。以上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上所列道路、大堤均含道路、大堤两
2、侧),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城关地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非法燃放行为。第五条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3、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销售或者占道经营烟花爆竹,以及未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对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住建、环保、气象、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体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
4、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约,并监督实施。第七条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第八条在限制燃放区域,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交通枢纽及
5、县城主干道;(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企业、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七)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九条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大气污染情况的监测,及时发布空气重度污染预警信息。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
6、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一条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分级管理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有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
7、销售的产品。不得在室外沿街占道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三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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