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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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着力营造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公安局为限禁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4.商场、旅

2、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5.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6.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9.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0.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五条城区下列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Xxxxxx第六条城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

3、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等位置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并陪同、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燃放。第八条公安、安监、住建、环保、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九

4、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对末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县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科教体、民政、市场监管、文广、旅游等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城关街道办、x街道办、城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第十三条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6、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8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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