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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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案件处罚依据国土资源(土地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违法种类处罚法律规章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占用土地《土地法》76条规定:非法占地的,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法》第78第:无权或越权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土地实施条例》42条罚款额度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土地法实施条例》36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69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法》76条,《实施条例》42条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一)未取得建设用

2、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二)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虚报户口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情形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非

3、法转让土地《土地法》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则》7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土地法》73条和《实施条例》38条的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1)买卖或转让土地批准文件的。(2)地上建筑物证物、其他附着物作为不动产转让时,款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的。(3)款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作价入投或作为合作、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建设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4)以转移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等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5)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没收违法所的。(2)限期拆

4、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3)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可以并处罚款(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5)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补偿(助)费《土地法》49条二款: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1)行政处分。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2)刑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非法批地3《土地法》78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

5、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则》70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按非法批地处罚。(一)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占用、划拨或出让土地的;(二)未取得建设用地指标或超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批准用地的;(三)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四)以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使

6、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缴费《土地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临时用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物《土地法实施条例》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的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法》第82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土地登记规则》42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不按规定申

7、请变更登记的,还将视情节轻重,报请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国土资源(矿产部分)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简表违法种类处罚法律规章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无证采矿《矿法》第39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有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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