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1号楼商场安全管理规范

公建1号楼商场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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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为加强商场、超市、饭店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2.商场、超市、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3.商场、超市、饭店应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4.商场、超市、饭店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2、应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商场、超市、饭店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6.商场、超市、饭店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7.商场、超市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建筑面积大于3000

3、㎡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8.商场、超市、饭店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安全出口两侧1米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

4、相当作库房;(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9.商场、超市、饭店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必须满足火灾疏散逃生照明能见度要求,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10.商场、超市、饭店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标准。(一)库存物品应

5、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6、(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以上的间距。(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六)商场、超市、饭店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七)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11.商场、超市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该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围,燃气灶具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12.商场、超

7、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13.商场、超市、饭店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14.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15.商场、超市、饭店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火灾类别,配置轻便灭火器材。营业区、库房等部位应配

8、置ABC类灭火器材。商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16.商场、超市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17.餐饮场所在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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