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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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唐时期的法制杨广《大业律》长孙无忌《武德律》李世民《贞观律》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重点问题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

2、其成果。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4.唐律的基本精神。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6.唐代的司法制度。隋代法制概况隋代的立法活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1.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3、2.大业律。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且删除了“十恶”之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其成就主

4、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法典篇章体例为12篇500条。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隋《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二十等。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了“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伦理,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

5、原。4.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减刑一等。其次,将“官当”列为定制。第三,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一般都可听赎(用铜赎免刑罚),并具体规定了每等刑罚赎铜的数额。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法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贯彻始终。到了隋文帝晚年,“用法益峻”,“喜怒

6、不恒,不复依准科律”(《隋书·刑法志》)。   隋炀帝即位后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大业律》颁布不久,因炀帝好大喜功,对外征伐打杖,对内大兴土木,极大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一时间盗贼蜂起。于是炀帝“更立严刑”。加速了隋朝的灭亡。   隋代在中国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它的法制的盛衰史,正是隋王朝的兴亡史。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唐代初年,统治者亲眼目睹了隋代政权由建立、发展到动荡、灭亡的过程,深刻体会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延续政权、维持统治的重要性。为此在

7、推行轻徭薄赋、选用良吏等等措施的同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立法务求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地改变和废止。  (四)执法严明   唐初统治者时刻不忘隋朝立法完善但弃法毁法、导致速亡的前车之鉴,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唐代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律。高祖起兵后,宣布废除隋朝旧

8、律,“约法十二条”。唐朝建立后,又命刘文静制定“五十三条新格”。至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政局趋于稳定,高祖便下令参照隋《开皇律》,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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