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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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基准篇第三章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第一节工时制度一、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每天或每周的最高工作时间,即规定工作时间的上限。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指对加班的时间、程序、报酬等方面进行限制。标准工时制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常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中,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2、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作为对加班的补偿,国家规定了两种方式: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所谓补休,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安排劳动者加班,从而允许在其他工作日休息的制度。加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资之外的报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3、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其他工时制(一)不定时工时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

4、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环境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由于综合工时制的计时方式较为特殊,且较难统计,因此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认为,一旦实行综合工时制,就可以不执行国家法定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其实这是错误的。虽然综合工时制在形式上与标准工时制有较大的不同,但其每个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

5、和休息时间应当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对于加班,法律有严格限制(一)标准工时制每日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我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职工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都应该适用这种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更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

6、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一些企业,“计件工资制”常常成了超时加班的借口,一些企业经营者常常以计件制是“多劳多得”为由,要求职工超时工作,还否认存在加班和超时加班。对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明白,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律规定。(二)综合计时制也有加班限制根据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

7、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个审批的周期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因为实行综合计时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灵活安排生产任务。现实中,一些企业就将综合计时制当做了安排职工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实际上,按照规定,综合计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

8、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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