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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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 知识问答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目录一、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二、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五、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目录七、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八、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九、用人

2、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十、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十一、建筑施工企业招录用人员后应办理哪些用工手续?目录十二、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十四、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十六、高温环境施工劳动保护有何规定?目录十七、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是

3、怎样规定的?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十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关赔偿费?二十、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二十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有何规定?二十二、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目录二十三、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发放?二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二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十六、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争议被举报投诉,不能提供

4、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怎么办?二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相关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目录二十九、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有哪些?三十、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十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哪些待遇?三十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有哪些?三十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费用有哪些?三十四、建设工程可以转包和分包吗?有哪些具体规定?三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目录三十六、清偿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5、的责任主体有哪些?三十七、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三十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十九、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目录四十、相关制度文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一、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是

6、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统一使用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建设厅监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范本)。目录二、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7、管理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应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目录八、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和

8、经济补偿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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