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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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赵小刚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所长南京大学MBA硕士生导师(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1、政策依据(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税发[2008]28号(4)国税函[2009]221号(5)国税函[2010]39号(6)国税函[2010]156号(7)国税办函[2010]613号(8)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汇算清缴)核定征收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方法(1)总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2)跨省设立二级分公司,按经营收入、

2、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的权重,就地预缴(3)省内设立二级分公司,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4)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特殊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

3、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注意: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利润率可能为8%(或10%),乘以25%所得税率,则核定征收税负可能为收入的2%(或2.5%)。当然,当地税务机关也可采用查账征收(汇算清缴)征收方式(二)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1、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和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4、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

5、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譬如:江苏).其他省份可能高于0.8%,一般为1%。(三)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

6、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2、汇算清缴的期限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7、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3、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程序及方法⑴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⑵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⑶主动纠正申报错误⑷结清税款(四)建筑安装业所得税业务处理1、建筑安装业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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