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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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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自制品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消费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
2、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景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
3、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案例1] 2002年8月8日,北就飞驰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汽车企业4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政策解读]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企业对
4、自产自用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由于本月尚未完结,因而以该种小汽车上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说明] 这两辆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2×8%=2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分录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5、4400 产成品 160000 [案例2] 2002年9月8日酒厂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门酒1000瓶,每瓶装酒一斤,每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2.5元。 [政策解读] 按税法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白酒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白酒的成本利润率应当按10%计
6、算。 [计算说明] 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0×2.5×(1+10%)÷(1-25%)=3666.67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3666.67×25%=14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540 贷:产成品
7、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3.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16.67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价格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
8、为避免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案例3] 哈维亚(连州)饮品有限公司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自用产品成本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25%,消费税税率10%,共组成计税价格应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20万元×(1+成本利润率25%)÷(1-消费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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