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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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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城建[1994]6号1993年10月16日各市、地建委、财政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发办[1992]58号文件庆于“审批占用挖掘道路的权限集中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分散和随意下放”的要求,各市、地要理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体制,把道路的占用挖掘审批权集中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
2、、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二、凡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设置经营性棚亭、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摆摊设点、基建施工、堆放物料等均为临时占用道路。对于临时占用道路要控制,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三、占用挖掘道路收费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执行。占道费标准为各城市最高收费标,各城市市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工商)部门核定,并报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备案。此项费用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征收,按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维修和管理,不准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到物价(工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附表一:挖掘道路收费标准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1水泥砼路面平方米1502沥青路面平方米1203普通砖便道平方米704彩色砼砖便道平方米1505砼砖便道平方米1206砼道牙米307土路平方米20备注:1、挖掘新建2年以内道路掘路修复加收2倍;新建3-5年的道路加
4、收1倍;6年以上道路按上表收费。2、冬季(11月15日至翌年3月5日)掘路,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再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3、上述收费标准不包括沟槽回填费、沟槽加填费按下表执行。4、经批准掘路后,掘路单位和个人须按掘路修复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预交掘路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沟槽回填费序号挖深单位收费标准(元)1不足1米平方米302深1米不足2米平方米3332米以上平方米43注:掘路单位或个人完成管线工程后,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按回填密湿度要求进行回填,故收取沟槽回填费。临时占用道路
5、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日)主要干路次要干路支路街坊路经营性棚亭1.51.00.80.5经营性摊点1.00.50.30.2基建施工0.30.20.150.1机动车停车场0.40.30.20.1自行车存放处0.20.150.10.05集贸市场0.20.1注:1、石家庄市、邯郸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按不超过此标准收取,其他省辖按不超过此标准的0.8收取,县级市不超过此标准0.6收。2、经批准临时占路的单位和个人,须按预计占路费的10%—50%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路保证金(基建、停车场占路多交、摊点占路少交),终止占用后,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无损坏市
6、政设施,如数退还保证金;如有损已坏,用保证金抵价赔偿,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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